本公司已應用並遵守上市規則附錄十四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之原則及全部適用守則條文,並致力奉行高質素之企業管治,確保公司之誠信,透明度和適當的披露水平。

 

本公司證券買賣守則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之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本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行為守則。

 

本公司已採納一套不低於標準守則所訂標準之本公司證券買賣守則,適用於可能擁有與本公司證券有關而未經公佈之股價敏感資料之有關僱員。

 

董事會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5位執行董事、3位非執行董事及5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主席及行政總裁

鄭維志博士為董事會主席,鄭維新先生為本集團副主席兼行政總裁。董事會主席負責領導董事會,確保所有董事聽取有關董事會會議提出事項之簡報,並接獲完整、可靠且及時之資料,而行政總裁負責本集團之日常業務管理。

 

董事會之職能及責任

董事會須向股東負責,以負責及有效的方式領導本集團。本公司董事須就管理本集團事務的方式以及透過對本集團事務的指導及監督促成本集團的成功向股東共同及個別負責。

 

董事會之職能及責任如下:
  1. 批准本集團之年度預算;

  2. 監控本集團之營運及財務表現;

  3. 監察財務報告及規則遵守之評核過程;

  4. 透過評估及釐定本集團為實現其策略目標而願意承擔之風險性質及範圍,制定本集團之策略及風險偏好;

  5. 建立及維持適當且有效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6. 持續監察管理層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系統之設計、實施及監管工作;

  7. 承擔企業管治責任; 及

  8. 負責本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事宜之策略及報告。

 

董事會負責有關影響本公司整體策略政策、財務及股東之事務。此等事務包括財務報表、股息政策、會計政策之重大變動、全年營運預算、重大合約、主要融資安排、主要投資、風險管理策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定之政策。

 

薪酬委員會

於2005年7月12日成立。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訂明其職責及職能,亦訂明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大部分委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相關職權範圍已載於本公司網站企業管治一節內。

 

審核委員會

於1999年3月9日成立。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訂明其職責及職能,亦訂明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大部分委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相關職權範圍已載於本公司網站企業管治一節內。

 

提名委員會

於2013年2月1日成立。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訂明其職責及職能,亦訂明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大部分委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相關職權範圍已載於本公司網站企業管治一節內。

 

企業管治委員會

於2022年8月25日成立。企業管治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訂明其責任及職能,亦訂明委員會必須由最少三位由董事會委任的成員組成,且包括本公司一名執行董事、財務總監及公司秘書。